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9日犯賭博罪(聲請書誤載為96年4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47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7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9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