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1日│96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62號│字第4625號││├───┬────┼────────┼────────┼───────┤││法院│南投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573號│1048號│││├────┼────────┼────────┼───────┤││判決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9月12日││├───┼────┼────────┼────────┼───────┤││法院│南投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573號│104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27日│96年10月1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備註│助字第434號│字第2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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