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拾壹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第1至第3行所記載
「所販售之...『天誅3』等遊戲光碟」,更正為「所販
售之...『天誅3』、『真3猛將』等遊戲光碟各1片」,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
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