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
108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沈嘉柔 聲請人即被告 賴育萱
邱政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6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育萱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3樓。邱政文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育萱、邱政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賴育萱之母、被告賴育萱、邱政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准予被告賴育萱、邱政文各提出新臺幣
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賴育萱、邱政文之羈押,認被告賴育萱、邱政文若能各自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自停止羈押釋放時起,被告賴育萱應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3樓住所,被告邱政文應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鄉○○村○○街○○號住所。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謝梨敏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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