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 李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