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泰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3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廠牌「Robinson」、型號「R-22beta」直昇機壹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泰璋因犯民用航空法第103條、第104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33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廠牌「Robinson」、型號「R-22beta」直昇機1架(現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保管中)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6333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26號(見100年度偵字第6333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33頁),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而查獲扣案之廠牌「Robinson」、型號「R-22beta」直昇機1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表示扣案之受損上開直昇機1架願意拋棄等語(見偵卷第17頁),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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