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宥汝 (原名林 宛臻 )債務人 林福 進債務人 何素珍
一、債務人何素珍、林宥汝(原名 林宛臻 )、 林福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 伍佰 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宥汝原名林宛臻於就讀國立羅東高中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林福進、何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7,92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宥汝原名林宛臻本息繳至民國103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54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福進、何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素珍、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5541│宥汝原名林│3月01日起││五三六│││元│宛臻、林福│││││││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素珍、林│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15541│宥汝原名林│4月02日起│0月01日止│五五三六│││元│宛臻、林福├──────┼──────┼───────┤│││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0月02日起││一零七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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