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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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游榮茂 被告 游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09月0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706元,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