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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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告 羅世杰 被告 鄭惠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惠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