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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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2號原告正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3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5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