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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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家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家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家印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於民國110年3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0年3月3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44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