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邱泰順被告百富寶有限公司上一人兼代表人 林昱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134號、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