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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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楊淑芬 被告 楊德川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及同地段46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之不動產所有權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0,700元(即臺中市○○區○○段○○○號建物之房屋現值1,969,200元+同地段46建號建物之房屋現值4,351,500元=6,320,7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