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告 洪審艶
賴景承 高文清 張敏毅 郭淑慧 林平國 廖秋月 卓素玉 王健嘉 張仁豪 王鴻穎 王鴻龍 梁舜卿 張安娜 林淑珠 高淑美 王國榮 黃立彰 邱鈺雯 魏薇珊 黃惠蘭 詹明哲 薛菡英 陳茹憶 洪瑞洲 陳淑芳 詹博志 廖珮嵐 黃孟元 容光宇 李秀蓮 謝明哲 孔芸津 周倩雯 林恒進 湯道勇 倪金霞 呂理再 廖思博 陳玉艷 廖英儀 林仕穎 黃兆明 朱淑貞 黃朝三 邱秋蘭 周慧雯 余佩媚 楊兆豐 陳朝光 斐麗珠 劉俊明 楊燕菱 曾祥典 林耀輝 張語潔 李盈昌 侯珈穎 黃韻諭 黃秀鳳 林國忠 張青萍 蔡寬洲 蔡永文 劉信旻 董素真 董素文 林家宇 張陳海 郭旭東 黃誠超 黃千珍 葛君第 黃鴻文 吳震家 劉宜芳 張佑如 胡世澤 謝素韻 鄭仲青 翁如玉 林信龍 楊進國 曾淑貞 黃美玲 崔淑芳 賴美杏 程詠祺 方建宏 邱月琴 文鳳珠 陳雅萍 襲充郁 陳海騰 陳雅玲 盧美朱 傅建忠 杜麗華 王麗鈺 李玉麗 翁曉蘋 朱志宏 王志杰 侯束貞 林妙真 呂文壽 解雅惠 葉耀仁 吳美珍 鄧淑絹 吳雅雯 劉陳秋鳳 曾銘誌 譚灼明 李秀娟 李華香 周建中 高淑美 魏玉雲 楊秀珍 傅承源 劉子銘 楊佩霞 楊秀秀 蕭傑文 吳宗雲 吳淑芬 黃信菁 黃羽彤 明惠賢 賴麗玲 鄧正乾 張馨尹 鄧益舒 歐純妏 林慧貞 許力可 劉淑鴦 張志宇 章建強 葉嘉玲 林書熯 江樹鑾 莊明清 張歐俊 吳惠琪 黃明榮 王仲先 王如先 林文鴻 楊淑賢 白淳元 張正群 張嘉盈 游志豪 林志軒 劉偉全 鄒芯寧 林昆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駿宏 被告 柯晴夢 訴訟代理人 黃奏勝
李建民 律師被告 吳先玉
李立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劉麗芬
李家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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