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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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顥典選任辯護人歐陽仕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顥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林顥典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經交付郵務機構送達上訴人之住所而於107年3月16日由其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應於107年3月27日屆滿。茲因上訴人於10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惟僅記載「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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