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周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間因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