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陳妙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