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鈺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鈺青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前科之素行、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供己
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
非高、所竊得之車牌已發還被害人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