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8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被 告 傅心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
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