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聲請人 李聰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嘉麒┌───────────────────────────────────────────────────┐│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E-0000000-0││1│10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E-0000000-0││1│1000││││││││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E-0000000-0││1│1000││││││││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E-0000000-0││1│1000││││││││0││├──┼───────────────┼──────────────┼────┼───┼────┼───┤│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E-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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