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通常保護令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犯違反通常保護令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朴簡字第六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九十五年五月八日確定,緩刑嗣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裁定撤銷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刪除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