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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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自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核先敘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於本院審理中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本案業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宣示判決,並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將被告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另為羈押之裁定並執行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則被告既經本院移送上訴審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行裁定而執行羈押,本院原審理中羈押之狀態即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乃失所據,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吳永梁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