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1、現金卡部分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3、易貸金部分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