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15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市○○路○○○巷○○號)於民國98年2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並於98年5月15日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