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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