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宏昌指定辯護人李佳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佳玟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李佳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關於「選任辯護人李佳玟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李佳玟律師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