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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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9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朱亞婷
被 告 許水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