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巴彥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亮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