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2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宏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於債權法定移轉後經通知債務人之通知併其證明文件(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台灣高等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許宏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