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義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義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吸管1支,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義宗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上午6時許,經其女友 吳愛倫 發現其全身僵硬坐於高雄市○○區○○○路○○號1002室廁所內,且無生命跡象,並經警在現場扣得吸管1支,而被告所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已於108年12月2日死亡,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而本件扣得之吸管1支,經送驗結果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見聲沒卷第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吸管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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