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聲請人 李文玄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11~78ND000014│4│4000││├──┼──────────────┼──────────────┼───┼────┼───┤│000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300~78ND000303│4│4000││├──┼──────────────┼──────────────┼───┼────┼───┤│000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1034~78ND001037│4│4000││├──┼──────────────┼──────────────┼───┼────┼───┤│000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25│1│1000│││││││0││├──┼──────────────┼──────────────┼───┼────┼───┤│000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290~78NE000293│4│4000│││││││0││├──┼──────────────┼──────────────┼───┼────┼───┤│000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568~78NE000582│15│1500│││││││00││├──┼──────────────┼──────────────┼───┼────┼───┤│000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E001418~78NE001424│7│7000│││││││0││├──┼──────────────┼──────────────┼───┼────┼───┤│0008│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4│1│900││├──┼──────────────┼──────────────┼───┼────┼───┤│0009│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61│1│90││├──┼──────────────┼──────────────┼───┼────┼───┤│0010│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134│1│370││├──┼──────────────┼──────────────┼───┼────┼───┤│0011│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217│1│808││├──┼──────────────┼──────────────┼───┼────┼───┤│0012│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2485~80ND002497│13│1300│││││││0││├──┼──────────────┼──────────────┼───┼────┼───┤│0013│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3412~80ND003425│14│1400│││││││0││├──┼──────────────┼──────────────┼───┼────┼───┤│0014│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E001899~80NE001908│10│1000│││││││00││├──┼──────────────┼──────────────┼───┼────┼───┤│0015│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E002534~80NE002538│5│5000│││││││0││├──┼──────────────┼──────────────┼───┼────┼───┤│0016│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404│1│667││├──┼──────────────┼──────────────┼───┼────┼───┤│0017│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492│1│878││└──┴──────────────┴──────────────┴───┴────┴───┘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