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婉萍
被   告  林貴華張能煌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貴薇
被   告  張雅淳 即張能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能煌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
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能煌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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