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許尹
      許OO
      鄭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
及真正之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後之起訴狀及
繕本,然原告於106年10月3日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