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劉國權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6年10
月11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635821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劉國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甲苯)壹個及甲苯藍壹罐(藍鷹牌)均沒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0月1日下午14時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塑膠袋(內含甲苯)壹個及甲苯壹罐(藍鷹牌)扣案可證
。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含甲苯)壹個及甲苯壹罐(藍鷹牌),係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沒
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