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95年7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6樓),生前於民國(下同)93在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5萬元,清償期屆至尚欠本金0000000元,其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 楊譜諺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業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聲請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61號裁定選任 楊雪貞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已有管理人,本件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智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