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