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鄭宇辰

黃智華

被告 母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 伍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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