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告 何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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