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彥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55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彥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受刑人呂彥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薛美怡【附表】:受刑人呂彥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幣1,000元折算壹│││日│日│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至│106年7月7日至│106年6月16日│││106年5月13日│106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22666號│27242號│3235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實││2245號│2691號│5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7日│107年2月14日│107年4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決││2245號│2691號│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6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16552號、108年度│5012號、108年度│8053號、108年度│││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5月18日│105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32356號│26604號│20635、28594、30│││││4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05、13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81││實││58號│434號│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7日│107年3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281││決││58號│434號│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6月4日│107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8054號、108年度│11905號、108年度│12091號、108年度│││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重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10月9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6年度偵字第│││20635、28594、30│20635、28594、30│20635、28594、30│││478號、106年度偵│478號、106年度偵│47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305、1306│緝字第1305、1306│緝字第1305、1306│││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81│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審││9號│708號│708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7月5日│107年7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81│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決││9號│1079號│10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6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12091號、108年度│8320號、108年度│8320號、108年度│││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執更字第5063號(│││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編號1至1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至│106年6月10日至││││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18113號│469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分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09年度易字第238│││審││09號│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9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分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09年度易字第238│││││09號│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9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10年度執字第1││││6321號、108年度│552號││││執更字第5063號(│││││編號1至10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