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湘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湘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湘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至4之罪,並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6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1年)。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但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6年5月至107年3月間,且附表編號1至4均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又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其前科表可查,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5部分,雖原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受刑人林湘雲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882號│字第3434號│字第268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43│106年度審訴字第1398│106年度審訴字第127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43│106年度審訴字第1398│106年度審訴字第127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4日│107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1號│字第161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46號│107年度簡字第28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8月13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46號│107年度簡字第2873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20日│107年9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4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