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許信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