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上訴字第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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