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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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崇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8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84號、111年度偵字第1943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明慧
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