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 王瑞琦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被告必治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白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