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0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201號、112年度偵字第4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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