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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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世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0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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