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 何佩玲 原告 何中雄 原告 柯鈞綺 原告 柯鈞涵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何佩玲被告 江維新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