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歐福長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周罔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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