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債權人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魯崇義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兩造就本件請求業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和解事件中成立和解在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開和解內容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再以同一請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既已成立和解,自得據和解筆錄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