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承育指定辯護人林琦勝律師被告范永榮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吳奕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